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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委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 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激励引导作用,公正、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各类专项资金,特提出如下意见。 (二)专项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 (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处室负责制。产业投资处负责“重点支柱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处和科技创新处负责“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负责“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信息化推进处负责“信息化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处负责“其他金融监管支出(担保资金)”的项目管理。 二、规范申请和报批程序 (二)辖市(区)初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各辖(市)区经信(发)局按“突出重点、择优申报”的原则进行审核,上报市经信委。 (四)集体讨论。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委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分管市领导。 (五)网上公示。讨论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四、实行责任追究和考核奖励 (一)未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安排项目资金的; (二)未经辖市(区)初审,直接安排项目资金的; (三)对项目申报材料把关审查不严,随意安排项目资金的; (四)对项目监管不力,出现项目中断实施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五)经绩效评价,项目严重背离实施目标的。 处罚标准为:分别扣发项目管理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工作津补贴的50%。对严重违规,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专项资金严重损失的责任人扣发全年工作津补贴。 对专项资金监管、使用成效显著的项目管理处室和分管领导,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它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一律停止拨款,已拨付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将拨付资金加上银行同期利息予以收回。 (二)目前正在执行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符时,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