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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 ||||||||||||||||||||||||||||||||||||||||||||||||||||||||||||||||||||||||||||||||||||||||||||||||||||||||||||||||||||||||||||||||||||||||||||||||||||||||||||||||||||||||||||||||||||||||||||||||||||||||||||||||||||||||||||||||||||||||||||||||||||||||||||||||||||||||||||||||||||||||||||||||||||||||||||||||||||||||||||||||||||||||||||||||||||||||||||||||||||||||||||||||||||||||||||||||||||||||||||||||||||||||||||||||||||||||||||||||||||||||||||||||||||||||||||||||||||||||||||||||||||||||||||||||||||||||||||||||||||||||||||||||||||||||||||||||||||||||||||||||||||||||||||||||||||||||||||||||||||||||||||||||||||||||||||||||||||||||||||||||||||||||||||||||||||||||||||||||||||||||||||||||||||||||||||||||||||||||||||||||||||||||||||||||||||||||||||||||||||||||||||||||||||||||||||||||||||||||||||||||||||||||||||||||||||||||||||||||||||||||||||
(2010年) 常州市中小企业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八月 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类项目 一、高成长型民营企业培育项目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大力促进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民营企业快速发展,重点支持全市100家重点培育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 优先推荐五大产业企业;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 (二)项目安排 配套和提高升级项目。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品牌产品的提高升级或为品牌产品提供配套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经营状况较好,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申报的项目主要是为品牌产品提供配套服务和提高升级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是2009年度竣工投产,项目实施时间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600万元以上,并已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四)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竞争力类)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章); 5、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国税和地税证明); 6、项目建设情况介绍。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建设内容和目标、实施方案、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7、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出情况审计报告原件。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投入、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反映,并提供:①项目购置设备清单汇总表(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等)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②项目产品销售情况汇总表(包括: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商品名称、金额等)。对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审计报告中应说明增加人数; 8、项目备案通知书; 9、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他材料。 二、创新型民营企业培育项目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 重点支持省、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五大产业、新兴产业企业优先。 (二)项目安排 1、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2009年度开发的专利新产品。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企业和市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示范企业优先。 2、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重点支持2009年度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创新开发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经营状况较好,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申报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必须是2009年开发的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新产品,并已形成产品批量生产。2009年专利新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申报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必须是2009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共建协议,合作研发并取得明显成效,2009年度项目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竞争力类);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章); 5、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国税和地税证明); 6、项目建设情况介绍。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建设内容和目标、实施方案、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7、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出情况审计报告原件。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投入、产业化情况等进行反映,并提供项目新产品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商品名称、金额等)。 8、有关必备证明材料。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新产品确认证明;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合作研究开发协议及企业支付的合作开发费用证明。 9、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他材料。 三、中小民营企业行业小巨人培育项目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1、围绕“专、精、新、特”发展,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实施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行业排位的企业; 2、已列入本年度市中小民营企业行业小巨人培育库中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主要产品位于我国同行业前5名; 2、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5%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5亿元人民币,且前二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40%以上; 6、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7、企业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环保指标达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且属于五大产业、新兴产业、主要产品为终端产品的企业优先。 (三)申报材料 1、《提升竞争力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小巨人培育项目申报表; 2、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类产品的技术、质量、管理认证等获奖资料); 3、企业行业排位、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一般由所属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提供); 4、经过审计的连续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5、连续两年的税收、环评等相关材料; 6、企业专利或创新项目成果资料; 7、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产业集群和集中区建设项目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着力推进民营企业集聚集群发展,打造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载体。重点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上产业集群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 (二)项目安排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产业集群(集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道路建设、环境治理建设项目。 2、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当年度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称号的产业集群。 3、产业集群(集中区)内中小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贴项目。 4、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为入区(集群)民营企业服务相应的业务资格;基础设施配套较好,服务优良;具备一定的规模,用地规范,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集中区营业收入的40%以上。 (2)产业集群(集中区)营业收入增幅比上年增长10%以上;对主导产业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的特色产业集中区(集群)适当放宽标准。 (3)申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当年新增标准厂房面积 (4)申报环境治理建设项目的需具备为入区企业提供污水处理、环境治理服务并成效明显的。 (5)生态环境良好,重视循环经济发展。集中区内有化工、印染、造纸等污染企业的,必须有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生态环境良好,循环经济建设成效显著,在污染治理中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集中区优先给予支持。 (6)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09年底前竣工的。 2、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 2009年度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称号的产业集群。 3、产业集群(集中区)内中小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贴项目 企业生产经营3年(含3年)以上,租赁面积在 4、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项目 按《常州市乡镇(区域)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常中小信〔2009〕6号)要求,报市中小企业局同意,已编制完成的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三)申报材料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竞争力类);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3)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括集中区(或产业集群)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件或竣工报告; (5)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竞争力类);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3)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介绍; (4)创建国家级区域品牌的工作总结; (5)国家级区域品牌正式文件或证书、牌匾的影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产业集群(集中区)内中小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贴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竞争力类);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3)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企业建设和发展情况。 (4)企业租用产业集群(园区)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5)2009年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付款证明。 4、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竞争力类);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3)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介绍; (4)集群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集群发展规划定稿,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等; (5)规划编制费用发票复印件。 五、经贸交流合作项目 (一)申报条件 市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经贸交流活动。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竞争力类); 2、项目活动总结(含活动时间、地点、规模、出席领导、成本等); 3、《经贸交流合作项目费用收支明细表》; 4、活动有关证明材料(含活动通知等)。 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一、企业经营管理提升工程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1、为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等项目。 2、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二)项目安排 1、创业辅导(培训)项目:开展培训走进乡镇、园区和企业活动,举办民营中小企业主研修班、创业人员辅导班,委托北京大学举办企业总裁高级研修班。 2、管理咨询项目: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品牌战略、技术创新、人力资源、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提升企业发展竞争力的管理咨询项目,仅表现为某一具体事项的咨询与策划,不视为管理咨询项目;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并取得实效的示范项目。 3、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小民营企业,已列入本年度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项目库中的企业优先。 以上项目,属于五大产业、新兴产业企业的优先安排。 (三)申报条件 1、创业辅导(培训)项目 (1)列入常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2010年创业辅导(培训)计划。 (2)开展创业辅导(培训)2年以上,有一定创业辅导(培训)场地,有满足创业辅导(培训)的师资队伍,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配套设施。 (3)按创业辅导(培训)计划按时完成的。 (4)有一定的社会效应,社会评价较好。 2、管理咨询项目 在2009-2010年立项,2010年12月底前完成的管理咨询项目。 3、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 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先进的管理工具和创新管理方式,达到现代企业制度创建要求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1、创业辅导(培训)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服务体系建设类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业辅导(培训)内容材料:创业辅导(培训)通知、课程设置、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创业辅导(培训)会场照片1-2张,创业辅导(培训)支出明细及凭证复印件(包括有效发票及与其相应的支出明细清单,授课教师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等。 (4)10个企业和部分学员对创业辅导(培训)的反馈意见。 (5)申报机构最近两年税收证明材料。 2、管理咨询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服务体系建设类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专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复印件; (4)管理咨询项目发票复印件,企业支付管理咨询机构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5)项目咨询诊断报告,由专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报告及其评审或论证报告(由专业服务机构盖章)。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及存在的问题等; (6)企业最近两年税收证明材料; (7)经审计的两个完整年度财务报告。 3、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服务体系建设类申请表); (2)所在地区经信局确认的《常州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细则》企业自评表; (3)企业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先进管理成果的总结报告; (4)企业管理有特色,受各级机关、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的证书资料; (5)管理创新,经专家推荐的证明资料; (6)企业启动上市融资程序,专业机构完成上市辅导,推行股权制度改革的协议文件(复印件)。 注:其中4-6项材料,可选报其中一项。 二、微小企业进规模培育工程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1、承担并完成2010年微小企业进规模培育工作任务的服务机构。 2、为创业者或为初次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配套公共设施和相关服务的创业基地。 (二)项目安排 1、微小企业进规模服务项目 2、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微小企业进规模服务项目 (1)年初已向常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申报的微小企业进规模培育机构。 (2)培育机构运营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服务措施有效,服务台帐齐全,服务效果明显,并得到培育企业较好评价。 (4)培育微小企业进规模25家以上。 2、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1)年初已向常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申报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地连续营运两年以上; (3)小企业创业基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发展前景和配套设施较好; (4)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基地内入驻企业不少于40家,2010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创业基地场所建筑面积 (5)小企业创业基地内有化工、印染等有污染企业的必须有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环评合格; (6)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创业辅导(培训)、融资、信息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 (四)申报材料 1、微小企业进规模服务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服务体系建设类申请表); (2)培育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培育单位专业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资质证明; (4)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微小企业进规模达标进展情况; (5)培育工作情况,包括与微小企业签订的培育服务协议书、采取的培育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 (6)培育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表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 2、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1)专项资金申请表(服务体系建设类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小企业创业基地基本情况表; (3)小企业创业基地单位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方案,创业基地的标牌、厂房、公共配套设施等图片资料; (5)创业服务工作情况,包括创业服务内容、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创业服务情况;创业服务绩效(入驻企业数、经济和社会效益统计数据,至少1家典型创业辅导案例);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6)建立或引进服务机构,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策划、融资指导、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创业辅导服务。(部分证明材料); (7)基地内企业全部名单、法人代表和联系电话及至少30家企业(含新入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项目服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创业基地设施建设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明细表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 (9)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审计报告(对厂房及设施建设投入、服务收支等进行审计反映); (10)小企业创业基地最近两年税收、环评证明材料; (11)其他材料(荣誉证书、品牌证书等)。 三、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增强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能力,降低创新成本。重点扶持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开放式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项目安排 主要是依托五大产业建立的为民营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的平台建设或提升平台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依托重点产业集群、优势产业建立的技术服务平台。 2、技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四到位”(即注册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的基本要求,于2009年底前成立并运作。 3、专项技术服务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且已完成的。 (四)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服务体系建设类申请表); 2、技术服务平台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技术服务平台的基本情况介绍及近阶段的工作(服务)情况汇报; 4、技术服务平台专(兼)职人员情况表; 5、与技术合作单位的有关技术合作证明复印件,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协议等; 6、技术平台支出有效凭证,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开展活动等支出明细汇总表,并附发票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 7、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有效证明。 四、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一)扶持原则和范围 为全市及相关区域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投资融资(不含担保机构)、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企业形象与品牌宣传、重大课题研究等专项服务或开展其他相关综合性活动,并取得成效的服务机构。 (二)项目安排 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形象与品牌宣传、市中小企业局2010年下达的重大课题。 (三)申报条件 1、服务机构及时上报各项服务的信息,服务内容符合常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服务企业的总体要求; 2、独立法人单位。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职能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和场地; 3、具有5名以上中高级职称或相当资质的专职从事创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工作经验丰富; 4、开展创业服务2年以上,在本地区同行业中起到骨干作用,2009-2010年创业服务工作有成效; 5、创业服务规范,收费合理,受到企业的好评。 (四)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服务体系建设类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定的2009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复印件; 4、创业服务人员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聘书等复印件); 5、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业绩或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反映2009-2010年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业绩、质量、效果、社会评价)。 6、受创业服务的企业名单(10家以上),包括创业服务内容、创业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等; 7、最近两年税收证明材料; 8、其他能反映本单位创业服务能力、创业服务业绩、社会形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9、平台建设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明细表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时间和要求 1、各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本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各类项目的扶持重点,根据市下达的项目控制指标要求,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 2、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和单位,分别向所在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类或服务体系建设类)并附相关材料。经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查后,分别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2010年项目分二批申报,第一批项目于 3、要注重集中和统筹相结合,体现择优扶强和对成长型企业、“四型企业”的支持。 4、要注意扩大企业受益面。除产业集群和集中区建设、创业辅导、创业服务等项目外,凡上年度享受过本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或本年度已享受省、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安排。 5、请各区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的申报工作,坚持规范操作,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关,既掌握项目情况,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又方便企业,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在项目申报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增加企业申报成本。 6、上报的纸质材料要装订成册(线装或胶装,不要使用塑料封皮进行装订),一式两份,分别送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同时报送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其中《配套和提高升级项目汇总表》、《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汇总表》、《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汇总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汇总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汇总表》、《产业集群(集中区)内中小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贴项目汇总表》、《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项目汇总表》、《经贸交流合作项目汇总表》、《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hmeast@163.com;《行业小巨人培育项目汇总表》、《创业辅导(培训)项目汇总表》、《管理咨询项目汇总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汇总表》、《微小企业进规模服务项目汇总表》、《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汇总表》、《服务机构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cz2307@163.com。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向常州市中小企业局、常州市财政局咨询。咨询电话:常州市中小企业局:85681225、85681230,常州市财政局:85681838。 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提升竞争力类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制 常州市财政局
填表说明: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表可电脑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涂改或粘贴无效; 3、审核意见签署后,部门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4、报送本表的同时,一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5、表中内容与申报项目无关或没有发生的,可不填写; 6、申请表中单位为:万元/万美元/%。 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制 常州市财政局
填表说明: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表可电脑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涂改或粘贴无效; 3、审核意见签署后,部门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4、报送本表的同时,一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5、表中内容与申报项目无关或没有发生的,可不填写; 6、申请表中单位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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