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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青奥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
市体育局: 你局常体发〔2011〕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同意常州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在市清潭体育中心实施常州青奥中心建设工程。 二、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2153平方米,主要功能为健身房、游泳池、羽毛球场、管理用房、器材库、设备用房及地下停车场等。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5000万元,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与市体育局共同解决。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