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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观墩花苑室内装修工程实施主体的批复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观墩花苑室内装修工程实施主体变更的请示》(常房发[201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委以常发改行服〔2011〕113号文批复观墩花苑室内装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主体为常州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有效推进项目实施,根据《常州市市区保障性房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原则同意原批复的工程实施主体由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常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其它批复内容不变。 二、请你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投资主体调整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