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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常州市第二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将评估工作引入市场化,切实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确保完成我市节能减排目标,同时也有利于培育和规范我市节能中介机构的发展。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及委内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第二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和申请增加节能评估专业范围单位的资格及业务范围进行了审查,现公布我市第二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及从事的业务范围,请被认定的各节能评估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诚信开展相应的节能评估咨询业务,确保评估文件和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可靠,对项目单位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政府负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不含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对于新认定的第二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请加强业务建设,做好节能评估专业业务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本次认定后,如遇国家出台新的节能评估方面的政策规定,则按国家新的规定办法执行。 凡认定的常州市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但同时心须将上一年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情况报我委备案。 附件:常州市第二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及业务范围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常州市第二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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