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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教发(1999)38号文实施前住房补贴款问题的处理意见 | ||||||||||||||||||||||||||||||||||
常教发〔2007〕4号
关于常教发(1999)38号文实施前 住房补贴款问题的处理意见
局属各单位: 在我市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之前,我局为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曾经对自建私房、自购商品房等情况的教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款。由于历史原因,这部分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与现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相比,显得偏低。根据常政发(1999)31号和常教发(1999)38号、常教发(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具体处理意见: 一、常教发(1997)21号文件实施前住房补贴款的处理办法: 1.购置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按该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人已享受的现住房面积。 2.自建私房、自购商品房、非本人(配偶)产权的外单位分配房以及私房拆迁扩大面积领补贴的教职工,根据本人所领取住房补贴款的金额(包括学校补贴部分)和时间折算成已享受的现住房面积。 二、常教发(1997)21号文件实施后住房补贴款的处理办法: 1.常教发(1999)38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二)“现住房面积核定”规定:按常教发(1997)21号文件享受过购房补贴的职工分别按原文件规定的面积标准为现住房面积。 2.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则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3.扩大住房面积等情况的,在原公有住房基础上,加上按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第2款办法折算成的现住房面积;非公有住房的,则按折算成的现住房面积计算。 4.在常教发(1997)21号文件实施过程中,扣除的私房面积部分可不计入本人的现住房面积。 三、按上述处理办法核算后,现住房面积还没有达到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可按照市、局老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给予补足。申请时,需另外提供《局属单位老职工现住房面积证明》和原《教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复印件。 四、已按单位原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方案补贴的教职工,不再追加补贴。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并报常州市房改办备案。 六、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属常州市教育局。
附件:一、常教发(1997)21号文件实施时间和规定的住房 面积控制标准 二、补贴款折算成已享受的现住房面积的操作办法 三、《局属单位老职工现住房面积证明》(样式)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住房 补贴 意见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一: 常教发(1997)21号文件实施时间 和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常州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属单位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常教发[1997]21号)文件实施时间为1997年6月2日。该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下表(不包括允许超出的建筑面积7.5平方米)。
附件二: 补贴款折算成已享受的现住房面积的操作办法
将本人领取住房补贴款的金额(含学校补贴部分)除以该年度每平方补贴标准等于已享受的现住房面积。 1.计算公式: 已享受的现住房面积=本人所领取的补贴款÷年度每平方补贴标准 2.年度每平方补贴标准表:
附件三: 局属单位老职工现住房面积证明
我单位 同志曾于 年 月自建(购)住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时,局补贴 元、校补贴 元,住房款合计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根据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常教发(1999)38号文实施前住房补贴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该同志折算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加上原房改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法人代表: 经办人: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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