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索 引 号:014109488/2004-00005
主题分类:义务教育 体裁分类:决定 组配分类:其他 市教育局:地方性法规
文件编号:省人大公告第49号
产生日期:2004-05-01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中第五条进行了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了删除处理。
省人大公告第49号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公告第49

 


 

 

 

 

 

 

2004416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举办者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451施行。《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