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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5号
1.对于在全国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生活和医疗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建立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专项再贷款政策强化资金支持。
2.支持范围共包括7类:(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3)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6)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7)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国家级
在全国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生活和医疗物资保障重点行业
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区经发局
华溢
85127796
2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高技发〔2020〕88号
1.向重点产业领域提供资金补助。聚焦技术前沿,瞄准产业瓶颈和未来发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绿色低碳等优势产业和人工智能、新一代网络技术、工业互联网、量子计算及量子通信、5G、生命科学、空天海洋等前沿高端产业领域的新兴产业项目,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核心技术,支持一批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为行业发展提供开放性技术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推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向高端攀升。
2.采用竞争择优、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30%申请资金补助。
省级
属于《江苏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行业
2020年3月31日截止申报
3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服务发〔2020〕124号
对于符合支持方向的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申报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消费、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领域的服务业项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是指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疫情防控保障企业
2020年3月20日
朱浩然
85127670
4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常政发〔2020〕16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以及重要的外贸和出口企业,企业受损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1.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岗就业的,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从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职工通过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在线学习,建立培训学员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
市级
受损严重的服务业企业
2020年12月31日
区人社局
刘 伟
88516903
5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优化企业信用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信用办〔2020〕2号
1.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简化信用修复流程,不强制要求出具第三方机构信用报告,取消线下提交修复材料。对于存在一般失信行政处罚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实行优先、快速办理。对于个别企业因在"信用中国"上有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记录急需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统一上报省作应急安排。
2.开展信用查询网上服务。企业可直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电子邮箱czsxyb1236@163.com)提交企业信用查询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在线申请信用查询服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企业出具信用报告,在疫情期间,以邮寄的方式快递给企业。
全行业
疫情结束前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史晓刚
85681099
6
关于组织申报"三位一体"(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改设备投入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常工信投资[2020]27号文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备技改投入项目
支持对象:本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装备的企业。
申报条件:申报补贴的设备用于防疫物资生产,或生产防疫物资所必须的原材料、生产装备的制造。设备购置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1日之间。
支持方式:按设备投入的12%提供补贴。
工业
第一批时限为2020年2月12日
朱颖
85163112
7
关于继续组织申报"三位一体"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改设备投入项目的通知
常工信投资[2020]35号文
申报条件:项目购置设备已到位并投入生产,申报补贴的设备用于防疫物资生产,或生产防疫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零部件)、重要设备的制造。设备购置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后。
支持方式:按项目技改设备投入的12%提供补贴。
第二批于2020年3月10日前申报;第三批于2020年4月10日前申报。
8
市工信局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的通知
常工信投资 〔2020〕3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一、支持范围:(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工业领域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重要医疗物资收储企业;(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六)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二、申报条件: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有融资需求且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和省调配。
三、金融支持内容: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即来即审,应贷尽贷。积极对接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点生产企业引入低成本的政策性应急融资资源;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银行机构线上贷款自助渠道7x24小时运行,确保企业线上融资需求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2月25日前
9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苏工信服建[2020]40号
省工信厅会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为全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疫情专项融资额度100亿元。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
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物资及相应领域生产企业。
二、支持方式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100亿元专项融资额度。
(二)降低融资成本。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收到需求1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企业,为企业定制专属方案。
(四)手续费全免。
省厅
无时限
李伟组
85127201
10
关于融资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常工信服建 〔2020〕25号
市工信局会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机制,提供专项融资额度50亿元。
重点支持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重点支持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支持方式
(一)提供50亿元专项授信额度。
(二)给予专属优惠利率。
(三)开辟融资快捷服务通道。
(四)一对一订制综合服务方案。
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1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
苏工信服建 〔2020〕37号
工信厅会同江苏银行总行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工作机制,首批提供紧急融资额度100亿元。
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二、江苏银行支持方式
(一)提供100亿元专项紧急授信额度。
相关关企业通过访问微信小程序"江苏银行融惠e点通"发起线上融资申请,江苏银行将对企业提交的线上融资申请及时跟进对接。
12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1.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2.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
3.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4.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疫情防控期间
钱鹏阳
85158211
13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1、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14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5号
1、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
2、加强融资担保。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1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苏财金〔2020〕12号
1、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
2、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主体的流动资金贷款,在2020年2月5日至6月30日内新发生的贷款,给予不超过2%的贴息支持,单个主体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采取直接减免方式,免除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在贷项目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利息。对基金在贷项目到期偿还有压力的,根据项目需要办理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对基金尚未投放的部分,根据企业书面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对资金周转困难、信用较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贷款支持。新投放项目同时享受暂免2020年1—6月利息的优惠政策支持。
4、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和对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在"小微创业贷"单户授信500万的基础上,可再追加不超过500万元授信额度,单户信用方式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5、疫情期间,参加农业大灾保险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内的稳产保供产品实现应保尽保,财政给予不低于6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提高至40%、50%、70%。
5、2020年2月19日至6月30日,省农担公司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16
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0〕11号
1、督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相关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免收再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
魏炜
85163092
2、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再担保费率均不超过2‰,并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
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
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
17
常政发[2020]16号
1、市总工会为全市1500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企业,每家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
2、财政贴息等内容与财金〔2020〕5号内容一致。
18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常金监发[2020]10号
1、决定建立"全市受疫情影响需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名录",对重点中小微企业实行精准服务,自2月20日起运营6个月。
19
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市监〔2020〕30号
1、减轻企业负担:01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02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03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04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
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05延长企业资质和相关权利维持期限;06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07指导企业快速修复信用
3、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重点项目建设:08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营;09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10助推项目建设和企业开办;11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当月末
区市管局
徐晓正
85133093
20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市监〔2020〕37号
1、优化许可服务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渠道,公布"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的方式,引导复工复产企业采用"不见面审批"办理相关业务。对生产疫情防控用品的企业,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协助快速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2、实行告知承诺: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其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认定,涉及市场监管总局层面许可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4、延长行政许可期限;5审慎异常名录管理指;6、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稳复工复产。
21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恢复生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常高新市管〔2020〕10号
1、行政审批业务采取网上办理,确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暂不能通过网上直接办理的,引导申请人选择"网上预审+双向快递"的方式寄送申请材料并领取证照和相关文书。
2、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和"江苏企业年报"APP进行网上年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可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办理。
3、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时,可通过邮寄、扫描、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我局将采取"书面审查材料+视频检查现场"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关许可。
区级
22
关于转发农村防控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重要"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肺炎防控指〔2020〕37号
1.保障用工需求。对新聘用本地员工的农业企业,当前缴纳社会
保险费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费用,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农业农村厅)
2.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减轻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为承担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药残留快检服务,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5.鼓励当地农产品线上销售。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电商交易平台,由当地政府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
6.强化运输保障。将种子种苗(雏禽、仔畜、水产种苗)、肥料、农药、农膜、饲料、兽药及上游原料、包装等纳入应急物资保障范围,对农业生产物资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凭证免收全程运输车辆通行费,返程空载的免收全程车辆通行费,确保持有通行证的应急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7.加强融资支持。对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贷款到期而还款困难的主体,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展期期间暂停收取利息,不得收取罚息等任何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承担稳产保供任务的鲜食农产品生产主体,按政策规定给予融资担保。
8.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未享受应急财政奖补政策的"菜篮子"产品生产保供主体给予不超过2%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
9.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参加农业大灾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农机保险保费补贴,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提高至40%、50%、70%。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内的稳产保供产品实现应保尽保,财政给予不低于60%的保费补贴。
农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局
包岳峰
85127885
23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常肺炎防控指〔2020〕45号
1.加大贷款支持。对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少量资金,采取网络申请,简化办理程序,优先发放贷款,单户总量不高于100万元。对各类涉农企业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2.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农业经营主体从2月5日起至6月30日之间新增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2%、单个主体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贴息补助。苏农计〔2019〕27号文件中规定的生猪贷款贴息不再重复享受。
3.补贴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常州区域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免收三个月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费;对符合规定的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农业担保客户,予以展期或续贷担保;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由政策性农担公司先为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防控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4.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机保险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中需要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各辖市区财政承担。
5.减免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农业经营主体,实行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6.减轻税费负担。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7.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为承担保供的农业经营主体免费提供农药残留快检服务,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8.鼓励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加强紧缺农产品应急保供力度。加大猪肉、禽肉等"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力度,市财政筹措专项资金进行临时补贴。
10.畅通运输通道。对运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发放防疫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货运通行证,根据双向政策实行双向免费,优先通行。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文件中的政策仍然享受。
24
关于印发《常州市应对新冠肺炎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常农计〔2020〕1号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包括蔬菜瓜果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苗和种禽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畜禽屠宰和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生产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申请贷款贴息的主体必须是注册在常州市范围内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2.贷款时间。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发生在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贷款。
3.贷款用途。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是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购买先进加工设备、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引进开发新品种新技术、通过订单收购原料基地的农产品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而产生的借贷款。
4.贴息标准。本次贷款贴息为新增贷款产生的在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单个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本次疫情防控贴息不得与苏农计〔2019〕27号文件中规定的生猪贷款贴息重复享受。
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发生在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贷款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区税务局
陈旦
85175344
26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7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28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企业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2.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3.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4.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徐燕
85101630
32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近期个税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苏税办发〔2020〕7号
按照本地疫情防控的形势和要求,妥善灵活调整本地分类分批引导实施方案和细化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年度汇算工作。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33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税办发〔2020〕5号
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纳税申报和延期申报申请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和申报纳税的具体期限,视疫情防控情况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另行明确。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办申报纳税的期限内,补办申报的,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疫情防控期基本结束时,省局以已申报情况、尚未申报户开票情况等为依据,统一处理生成应补充办理申报纳税和延期申报纳税人清册,推送至市县税务机关。市县税务机关按照省局统一的文书格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信函等渠道推送制式申请报告书,纳税人按简易程序签字确认提交即可,同时完成补充申报纳税。
纳税人已经提交申请尚未办结的,先作集中受理,暂不作处理,并告知纳税人相关后续流程安排,稳定好纳税人预期。
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和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暂定为3月份申报期,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省局再另行明确。
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省局再另行明确。
杭仁华
85101629
34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纳税人需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邮寄申请的提供;
(2)申请理由附页: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
(3)经办人身份证件:上传原件(正反面)电子照片或扫描件,邮寄申请提供复印件;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2月1日至申请当日(可以是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延期缴纳税款。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省局再另行明确。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恢复部分健康体检业务的通知
常新肺炎防控指〔2020〕37号
1.新员工入职体检、健康证办理和职业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均按物价局核定标准的80%执行。
2.各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与辖区有资质体检机构的联系,根据体检机构的承受能力,有序安排体检对象到相应机构进行体检。
卫健局
张卫星
13584579050
36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号
1.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
2.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3.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4.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5.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类科技企业
自文件下发日起至疫情结束
区科技局
张 磊
85178234
37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迟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的通知
对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做出调整,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及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0年3月4日17:30延后至2020年3月19日17:30,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3月20日17:30。
38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苏科高发〔2020〕51号
1.组织应急科研攻关。组织我省有关企业加强科技攻关,开放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检测设备、救治设备等可迅速运用于防控一线的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
2.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全面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适当延长项目网络申报时间,实现申报主体在线填报、主管部门在线审核,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科技项目申报等"不见面"。
3.缓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困难。优化"苏科贷"流程,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苏科贷"支持企业,省级备案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引导合作银行提高"苏科贷"放贷效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科技企业,引导合作银行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
4.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居民企业或个人,可直接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全程在线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5.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省市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今年起免费向全省中小企业开放,提供科技文献、农业种质等公益性科技资源服务。加快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下达进度,力争3月份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分年度拨款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认定培育奖励资金下达,6月份完成主要新立项项目资金下达,并督促地方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39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除新申办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外,其他业务可采取"先承诺后补交"的方式办理,在网上接收电子材料及相关承诺后即可受理,待疫情防控稳定后再补交相关纸质材料。
各类企业
刘志鑫
81809873
40
常科发〔2020〕8号
1.组织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积极组织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联系电话:85681539、85681538)
2.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面实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联系电话:85681520、85681521)
3.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网络化。(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5681525、85681522)
4.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利用视频课件等手段,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辅导。(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5681525、85681522)
5.鼓励各类科技创业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5681525、85681522)
6.缓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困难。(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5681525、85681522)
7.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无纸化"。(科技服务业处,联系电话:85681519、85681533)
8.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完善充实"常州市科技文献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常州市十大产业链知识服务平台",免费向全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技术人员开放,提供科技文献、科技项目、行业专家、专利标准等公益性科技资源服务。抓紧落实《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促进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方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方分别给予补贴支持。推进企业贯彻江苏省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标准,提升企业研发效率和水平,对贯标合格企业,按企业贯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加快科技政策兑现进度,力争3月份完成分年度拨款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下达,6月份完成主要新立项项目资金下达,助力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联系电话:85681520、85681521)
9.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疫情防控期间,除新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其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暂时采用"告知+承诺"、全程网上办理的方式办理。审批完成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将通过邮政速递EMS送达。(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联系电话:85681528、85681530)
41
关于在当前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通知
常人才办〔2020〕1号
1.鉴于疫情防控的需要,2020年"龙城英才计划"创业类项目可先网上申报、后备案发文、再注册落户。鼓励辖市区采取视频、网络等不见面方式开展项目遴选,允许入选项目在发文认定后12个月内注册落地。
2."龙城英才计划"A、B类项目,其附条件资助条款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的,该条款的期限可在原定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但以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项目作为资助条件的条款不予延长。
3.2019年和2020年入选"龙城英才计划"创业类项目享受市级扶持资金的期限可在现有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项目可延长2年。
4.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人才,其购房补贴的购房期限到期日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29日之间的,其获得购房补贴的购房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享受高薪酬类政策的人才,可扣除2020年1月—6月的时间,顺延相应的月份计算年薪。
各类人才企业
孙 璇
88516906
42
关于进一步明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操作流程的通知
常开科〔2020〕5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单位不需要提交纸质合同至现场办理,也不需要到现场领取纸质的认定表单,无需邮寄纸质合同及收取认定表单,全程不见面办理。
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夏 冰
85178240
43
常开科〔2020〕6号
1.组织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综合处,联系电话:85127532)
2.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综合处,联系电话:85127532)
3.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网络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处,联系电话:85178973)
4.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高新技术产业化处,联系电话:88997069)
5.鼓励各类科技创业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178258)
6.缓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困难。(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178240)
7.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无纸化"。(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178240)
8.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综合处,联系电话:85127532;科技合作发展处,联系电话:85857059;高新技术产业化处,联系电话:85127533)
9.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疫情防控期间,除新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其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暂时采用"告知+承诺"、全程网上办理的方式办理。审批完成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将通过邮政速递EMS送达。(引进智力工作处,联系电话:85178971;新北区行政审批局8号窗口,联系电话:85180337)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便民惠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常新政法委〔2020〕3号
1、组建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区司法局牵头,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组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法律服务团,就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提供专业意见,为复工企业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保障。
2、提供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专业指导意见。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对疫情防控、企业涉疫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就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分门别类提供法律指引和解读。
3、开展法律服务惠企活动。及时组织公益律师开展"法企同行",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律讲堂""法治体检"等活动。鼓励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疫情期间及结束后
区司法局
周洪春
85188082
45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保障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六条意见
常开法〔2020〕3号
一、提供多元诉讼服务。1、畅通司法网上渠道。综合运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开庭。2、开通司法绿色通道。对于因疫情防控产生的涉企纠纷案件,建立立案、保全、送达、审判、执行"绿色通道"。3、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完善诉调对接服务,对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充分利用行业调解、专业调解以及司法延伸服务等,加强诉调执对接,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4、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深化实施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涉诉中小微企业,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二、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1、公平公正化解纠纷。2、稳定企业用工关系。3、维持金融领域秩序。4、妥善审理破产案件。对生产研发疫情防控物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出现破产原因的中小微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5、依法保障诉讼权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1、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3、落实网拍相关工作要求。
四、维护法治营商环境。1、保障社会平安稳定。2、营造良好融资环境。3、维护正常市场秩序。4、拓展司法延伸服务。
中小微企业全行业
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后
46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号
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
企业登记
新冠疫情响应解除
区行政审批局
吴珺
85163001
47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药监局常州分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常市监〔2020〕5号
疫情防控期间,市内企业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期限到期的,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或延续。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人员健康证明等生产资质和证明文件过期的,视同有效,其中,人员健康证明可延期使用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企业登记、药品药械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48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常环〔2020〕9号
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对防疫急需增加的医疗诊断设备豁免办理环评、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期间许可证到期、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以自动顺延。
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
王朝花
8585062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常政办发〔2020〕8号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等情形,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申请最迟延期至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以及相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延期天数为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不计违约责任和利息;如届时仍无法按期交地或缴纳,可再延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不计违约责任,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对疫情响应期之前已经产生违约责任的,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对应的违约责任免除,此后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开发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三、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属地政府(各辖市区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意见,由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由属地政府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本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建设工程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部分替代当前留存的托管资金现金额度,原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
五、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盲目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积极压降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间,并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稳定对首套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七、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可合理顺延交付,顺延期间的相关责任适用不可抗力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八、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等文件执行。
房地产开发行业
区住建局
赵 欣
85178983
区行政审批局 许枫毅 85127721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阮霞仙
85127161
50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倡议全市出租厂房、商铺、写字楼、仓库等的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对未复工、复工后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中小微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办法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中小微企业
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3个月内
区财政局
范凯华
85177982
52
常州贸促会关于规范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实性证明的通知
市贸促会通知
进一步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外贸企业
市贸促会
88112459
86183691
88106954
53
1.对于疫情期间扩大进口防控紧缺物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2.强化对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的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以及重要的外贸和出口企业,企业受损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
区商务局
85178991
85178003
54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项目用地保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0〕104号
1.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
2.三、疫情结束后,需要永久用地的,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用地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恢复原样并及时归还。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
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55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全力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苏自然资发〔2020〕24号
1、省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对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单独组卷并申请核销用地计划,在报批阶段从省级计划中直接安排。提高省级重大项目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
2、灵活组织重大项目弹性供地。在报批同时同步开展重大项目供地组织工作,工业用地可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行分期供地,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
3、预下达2020年用地计划。预下达2020年各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流量计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合理配置,推动土地利用计划向有需求地区、有高质量项目地区倾斜。
4、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推进省、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科学规划支撑。积极做好公共卫生领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防灾减灾、医疗卫生等设施的统筹布局和用地保障,积极将因疫情防控新建并保留的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留。
5、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时间节点。对已进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地块,各地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中止出让程序或顺延公告期、报名期和竞价期等;已出让成交地块签订出让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延后;同意延迟事项的政府批复文件可暂不提供,待疫情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6、适当调整用地履约监管方式。各地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和防控疫情需要,可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竣工的,在省政府公告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内不计入违约期。
7、允许合理缓交土地出让价款。各地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疾控设施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用地取得成本费用、租赁租金),各地可以依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同财政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交,免收相应的滞纳金。疫情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的补充合同上报备案,合同争议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9、全力做好矿产资源保障。适当延续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有效期到期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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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服务保障企业8项创新举措的通知
1.深化 "代报制"。工业重点项目只需将申报必要材料发送到分局邮箱(xbzrzyj@163.com),由村镇、园区规划师配合分局代报员代为办理网上申报。需进行方案评审和批前公示的项目,分局将利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办理。企业报建员只需要全程配合。
2.实行"保函制"。目前新北区工业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出让金总额的5%计算,履约保证金按宗地收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为进一步缓解新设企业资金压力,分局将采用由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履约保函的方式替代企业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从而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3.落实"合一制"。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两项许可合并简化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两项许可合并简化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证"减成"两证",将大幅度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缩短报建审批用时。
4.试行"联测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的测绘测量事项,试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减少企业测绘竣工申请次数,缩减竣工测绘所用时间。
区级通知
57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通知
常肺炎防控指〔2020〕47号
1.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生产。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岗就业的,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
2.鼓励企业集中包车返岗。对3月10日前集中来常务工人员,由用工企业提出申请,报各地政府(管委会)核准,推荐运输企业采用包车形式点对点接送,按照省内每人200元、省外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各进城防疫卡口应为包车人员进行快速查验、快速放行。
3.建立劳务协作网络。各地应在人力资源丰富的疫情低风险地区就业服务机构(部门)设立劳务(人才)协作联络工作站,并按其为本地集中新输送人力资源数量(须首次录用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2020年2月底前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2020年3月底前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4.发挥中介机构作用。鼓励我市省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市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含批复筹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复工企业用工需求,向企业精准推送疫情低风险地区务工人员信息,从2020年2月1日起,首次录用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介补贴(与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不重复享受)。
5.统筹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难题。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健康观察的人员和暂无租住地的人员,由各地负责解决隔离观察用房,提供不超过7天的免费住宿。
6.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7.帮助企业做好职工疫情防护物资保障。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型企业、重点出口企业等复工企业,由市、区两级防疫指挥部对接服务,对复工所需职工防护物资给予帮助支持。
58
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企业用工政策的通知
常新肺炎防控指〔2020〕32号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扩大生产。
1.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补助对象为本辖区内的企业,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予以500元/人的补助。
2.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实施阶段性返还失业保险费。一是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区人社部门审核,报市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二是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市相关部门会审后,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予以返还。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区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三、鼓励企业集中包车返岗。对于3月10日前(含10日)组织集中包车返岗复工复业的企业予以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内返岗人员200元/人,省外返岗人员300元/人。
四、畅通企业职工上岗体检通道。我区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机构在落实防控方案、物资保障等前提下,应尽快恢复营业,支持企业开展职工上岗前体检。
五、发挥劳务协作地作用。实行劳务协作输送补贴,补贴对象为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区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点)或劳务(人才)协作联络站(点),根据各点实际输送到常时间、首次录用及参保缴费情况,按人数分段补助,其中2020年2月底前输送到常的补贴300元/人,2020年3月底前输送到常的补贴200元/人。加强与人力资源丰富的疫情低风险地区的对接,组织当地劳动力资源集中输入。
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1.一次性职介补贴:补助对象为我区省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常州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2020年2月1日起,首次录用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该补助资金与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不重复享受。
2.保障用工突出贡献奖。在一次性职介补贴的基础上,增设突出贡献奖,奖补对象为我区在抗疫期间保障重点(定向)缺工企业用工做出突出贡献的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力资源机构,经各镇(街道)审核上报,经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创优网络招聘渠道。通过常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常州高新区人才网(www.czxbrc.cn)等途径,动态管控并及时推送发布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信息,通过定制化专场招聘、网络直播招聘、委托招聘等形式,精准做好求职登记、面试对接落实工作。
八、统筹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难题。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健康观察的人员和暂无租住地的人员,由各镇(街道)负责协调、组织隔离观察用房,提供不超过7天的住宿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天100元,住宿标准超出每人每天100元的部分由企业解决。
九、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十、帮助企业做好职工疫情防护物资保障。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型企业、重点出口企业等复工企业,由区、镇(街道)二级防疫指挥部对接服务,对复工所需职工防护物资给予帮助支持。
5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
2020年12月底
钱 润
88516909
60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7号
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2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9号
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可在2020年度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63
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2020年12月底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14号
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64
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9〕2号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本市企业在岗职工。
(2)补贴标准: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个人出资培训的,采取直补个人方式;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等项目化开展培训的,采取直补培训机构(含符合条件的企业)方式,其中补贴资金的20%左右可由培训机构奖补给企业和职工个人,用于培训组织动员和调动职工参训积极性。
2019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纪政委
88516910
65
关于建立省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工信投资〔2020〕59号
省工信厅拟建立省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一、支持范围:(1)经省厅报国家性名单的企业;(2)省级疫情防控中掌握的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重点产业链配套企业;(3)前期各市工信局已报省厅申报国家性名单但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未通过我厅评审和推荐、在实际疫情防控中确实有发挥关键作用的企业;(4)新涌现的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保障作用突出的生产企业及重点产业链企业。
二、申报条件:积极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融资需求(如有)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和省调配,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申报方式:经市工信局报送省工信厅,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增补,实行动态管理。
3月2日前
区经发局朱颖
66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财金发〔2020〕176号
1、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工业条线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根据疫情需要,国家发改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在全国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重点物资保障企业
朱菁
89886509
67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1.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1)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2)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
2.降低个体户的经营成本。(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减免社保费用;(3)实行税费减免;(4)减免个体户房租。
3.方便个体户进入市场。(1)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2)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3)依法对个体户豁免登记
4.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1)保障个体户电气供应;(2)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3)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
无
吴珺85163001
68
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利工程工地复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新农水〔2020〕8号
1.水利工程工地复工要求。时间要求:2020年2月20日后应尽快复工。
2.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所有拟复工水利工程工地要按照上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的文件要求,压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本项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水利工程工地项目部必须高度重视、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严肃抓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全过程。
4.镇管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水利行业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
区农业农村局
薄贤波
85127673
6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一、(合同履约)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人工费计算)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疫情防控的费用)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业
2020年2月14日起
70
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工地复工工作的通知
一、已复工工地
必须继续做好“五强化”管理,同时启用“我的常州APP”健康码。所有员工必须立即申报获取个人健康码,绿码作为以后每天上岗的依据。后续拟来常员工,必须提前申报取得健康码,并按健康码要求管理。
二、对未复工工地
1、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建筑施工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复工前做到“五到位”,复工前安全检查和安管人员到位、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到位,员工上岗前完成疫情防控知识、安全生产、工作纪律专题培训,复工后做到“五强化”长效管理。
2、对工地所有人员使用“我的常州APP”健康码管理,并做好健康情况筛查。
3、有体温计,储备至少3天用量的口罩、消毒水、消毒洗手液,并随时补足。
4、工地复工后,每日对所有在岗员工监测体温,如实填写《复工人员每日健康状况监测表》。
5、疫情防控日常管理要到位。譬如,员工上岗要佩戴口罩;对厂区消毒要到位,并做好台帐;员工用餐要分餐、分开坐;宿舍每天要消杀,不串门,不让外来人员进入等。
6、如员工出现发热、咳嗽、胸闷、乏力等症状,立即上报属地镇、街道,并按流程施治。千万不要心存侥幸,瞒报、谎报,后果自负。
7、属地镇、街道建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地复工前的指导,复工后的现场监管检查。
2020年3月5日起
71
省科技厅关于做好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的通知
苏科区发〔2020〕76号
1.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科技支撑。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企业系统云化部署,采用云制造平台、云服务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线上服务、使用智能机器人等手,实现无接触服务。采取“苏康码”等疫情防控科技手段,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精准健康监测。
2.提升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平台等服务载体搭建在线服务平台,强化创新资源共享。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
3.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支持力度。引导和动员科技人员进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创新服务。充分利用“苏科贷”等科技金融服务,引导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支持力度。
4.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区内企业围绕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向,加速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在线消费、医疗健康、互联网教育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商业化和落地实施。
5.进一步提升科技管理便利化水平。按照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延期申报等新要求,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网上办理工作。因疫情受影响的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材料的,不作逾期处理。
72
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新人〔2020〕15号
对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24个月内,在常州市区(不含金坛、溧阳)首次就业的大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新就业大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或持有常州市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3.在新北区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新北区自主创业,在区内按规定缴纳企业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新就业大学生;4.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市(不含金坛、溧阳)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企业登录“常州高新区人才一网通综合服务平台(http://rc.cznd.gov.cn)”的“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进行申报。
常年
73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开工用地核验、规划核验和竣工用地核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自然资规新〔2020〕26号
一、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管理制度
按照市政府要求,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工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类的住宅及商业用地项目一律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一)缴纳及收取标准 新增工业用地以及房地产开发类的住宅、商业用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书要求向分局缴纳或出具总额不低于土地出让(租赁)价款总额5%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按宗地收取,工业用地收取总额最高为300万,房地产开发类的住宅、商业用地收取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70%为开工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30%为竣工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开工履约保函(保单)的有效为3年,竣工履约保函(保单)的有效期为5年。按期开、竣工建设的,由分局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原件)。(二)缴纳方式自然资源利用科在组织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时,在招标(挂牌、拍卖)的公告文书中明确开竣工时间、申报及竣工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收取标准、收取时间、开工标准、竣工标准、返还或没收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开工用地核验标准
新出让地块建设工程在基础垫层施工完成时,建设单位通过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常州市规划电子报批服务平台”向分局网上申请规划验线和开工用地核验。(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二)工业类项目。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竣工用地核验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通过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常州市规划电子报批服务平台”向分局网上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用地核验。(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1.应当具备四个条件;2.具体核查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单体、停车配建指标、其他需要规划核实的事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等方面内容。(二)工业类项目:工业类项目的规划核实和竣工用地核验应具备的条件、核验标准参照房地产类项目竣工标准,主要核查主体建筑是否按规划实施到位。容积率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等。(三)退还标准:在地块内所有建设工程全部竣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竣工用地核验合格单》后,分局按规定向用地单位退还相应的竣工履约保证金(保函保单)。
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类
2020年4月15日起试行
74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创新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新政〔2020〕13号
一、执行项目准入评价
在执行项目准入评价上,新北区将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作为项目入区投资的前置必要条件,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签,以相关职能部门集中会审的形式,共同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按照项目情况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禁止项目三类,其准入条件分别对应“基本准入条件”、“优先准入条件”、“禁止准入条件”。按照《常州高新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共同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
二、实施差别土地供应
在实施差别土地供应方式上,新北区规定国家、省、市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厂房、研发总部以及其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项目,可以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工业用地在工业用地供应时,按项目准入条件,设定投入产出相关要求,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经评价考核达到约定的年亩均税收等产出要求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先期租赁土地年期为5年,先租后让总年期一般为20年,最高为30年,从而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
三、建立合同管理评估机
在建立合同管理评估机制上,新北区建立了出让(租赁)合同与项目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监管机制,重点明确用地期限内的开发投资强度、年亩均税收等指标。同时约定用地单位未达到产出要求收回土地或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年亩均税收等重要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管理。
四、保障用地单位合法权益
在保障用地单位合法权益上,新北区将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为承租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障租赁土地的合法权益,满足承租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各项合法需求。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除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外,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工业类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