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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公务卡结算管理和报销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01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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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根据《常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方案》和《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办理范围为本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公务卡结算报销范围为日常公务支出(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三、实行公务卡结算后,本局原有的公务支出审批、物品采购程序以及财务报销审批规定和程序不变。
四、工作人员持卡消费后,应及时凭银行卡消费凭证、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透支利息和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五、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进行现金报销和办理现金借款业务。
六、对个别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确需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应事前经单位领导和办公室同意,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现金支付方式消费的,由持卡人承担。
七、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不属于财务报销范围,本局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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