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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宗教局干部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9-09-30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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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组发〔
2007
〕
21
号文件精神和我局机关干部知识更新的需要,现就局机关干部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作如下规定:
一、局机关干部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局长会议讨论批准。
二、局机关干部经批准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后,可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标准报销不低于总额三分之二的学费,其他费用自理。
三、办理学费报销手续时,报销人应向办公室提交所需要的完整资料,主要包括:《干部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入学通知书、学校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缴交学费的正式发票。
四、机关干部在学习期间要坚持以业余、自修为主,妥善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影响工作,保证学习期间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五、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宗团)在职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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