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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常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精神,结合近期国家颁布的财税政策和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就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取得并持有常州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和课时要求

    2009年8月1日开始至2009年10月31日结束。培训课时为24小时。

    三、培训内容

    1.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培训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收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2.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培训内容由常州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3.2008年1月1日以后领证人员培训内容:《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等;

    4.补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以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须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的培训任务。补培训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常州财政信息网“在线服务”中“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进行。参加补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先到常州市财政局(晋陵中路593号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大厅)办理有关报名缴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常州市财政部门将在年底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5.参加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员视同完成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须于11月1日—12月31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晋陵中路593号(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大厅)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四、培训管理与工作要求

    1.除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和新领证人员必须参加常州市财会教育中心的培训外,其他会计人员可以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常州市财政局公布的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附件1)参加培训。

    2.对担任各培训单位授课任务的教师,必须是常州市财政局公布的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考核合格的人员(附件2)。未参加考核和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授课任务。请广大会计人员予以监督。监督电话:85681889,85681866。

    3.各培训单位应当提供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和师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力量,以确保培训质量。常州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存在随意缩减培训课时、搭车收费等违规现象的培训单位将予以撤销,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培训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培训计划(附件3)和授课课件报常州市财政局;培训结束将《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人员登记清册》(附件4)和当年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结以文本与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常州市财政局。

    4.各培训单位应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参训人员应统一参加常州市财政局要求各培训单位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才予登记。各培训单位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安排告知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财政局将派专人到考试现场进行监督,以确保培训质量。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办法。    

    附件:1-4(点击下载)    

    1.2009年度市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

    2.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3.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4.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人员登记清册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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