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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价房〔2008159

常财综〔200818


 

转发省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

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8217号、苏财综〔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城建、土地、房产档案馆(室)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凡属于按有关规定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不得向资料移交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

二、凡不属于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方委托保管的,实行有偿服务,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1、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常价房[2007]267号)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即一般性城建档案每卷(以规范标准1.5公分为一卷计)每年100元,按3年计收;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珍贵档案,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2、市土地登记中心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土地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常价房[2007]177号)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即当事人逾期(超过半年)不领土地证移交到档案保管的,根据保管时间长短每半年收取40元档案保管费,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3、各辖市、区城建、土地、房产档案馆(室)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建设局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城建  资料  保管费  转发  通知

抄送: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4印发

  印:庄海云                     对:曾宪忠                共印40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价服〔2008217

苏财综〔200824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

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规划、房管)局:

2006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对于规范城建档案服务收费,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保管费,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城建档案保管费的收取范围明确如下:

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第196号令)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城建档案馆(室)的日常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凡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向资料移交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凡不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方委托城建档案馆(室)保管的,实行有偿服务,按价格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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