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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财综〔200816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市交通局,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苏财综〔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运输 管理费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月617印发

共印25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苏财综〔200844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省交通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厅《关于申请将机动车驾驶培训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函》(苏交运200815号)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研究,同意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为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收入的0.8%计征,具体征收和使用等管理按公路运输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接文后,各级交通部门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运输 管理费 函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526印发

共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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