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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建设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江苏省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苏文社[2006]13号、苏财教[2006]37号)和《江苏省文化厅江苏财政厅关于开展“送科普、送电影、送戏下乡”活动的实施意见》(苏文教[2006]14号、苏财教[2006]30号),省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农村文化建设。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建设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江苏省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和《江苏省文化厅江苏财政厅关于开展“送科普、送电影、送戏下乡”活动的实施意见》,省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农村文化建设。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无房、面积不达标文化站建设和开展“送科普、送电影、送戏下乡”活动(下简称“三送”)。各市、县要相应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项目管理,责任考核,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苏北、苏中地区经济薄弱县(市、区)。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用途:
  1、乡镇无房、不达标文化站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利用现有资源调配、置换的有关费用;
  2、科普书籍集中采购、加工、配送;
  3、农村电影放映补助、电影拷贝集中购置;
  4、送戏下乡演出场次补助;
  5、省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省“三送”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  对无房文化站建设补助标准为每站30万元。
  第七条  对面积不达标文化站改扩建或购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站10万元,视不达标面积差额和改扩建工程量,补助额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  送科普书籍标准为每乡镇1万元;送电影下乡放映补助标准为每场80元;送戏下乡演出补助标准为每场20OO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乡镇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县级申报,省、市审核的办法确定补助对象。申报的范围为2004年5月上报在册的无房和面积不达标的乡镇文化站,其中已建成的达标文化站和被撤并乡镇的文化站,以及原有站房被拍卖、出租、挪作他用的文化站不在申报之列;“九五”、“十五”期间得到省专项资金补助的文化站不能作为无房站申报。
  第十条  “三送”专项资金采取由县级汇总审核《“三送”活动回执表》后申报,省文化厅、财政厅审核验收确认的办法确定补助额。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额的审定以签定农村文化建设目标责任书为前提,以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和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为重点考核内容,与目标责任承诺完成情况相挂钩。
  l、建立乡镇文化站建设目标责任制。经济薄弱县(市、区)根据《江苏省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与省财政厅、文化厅签定《乡镇文化站建设责任书》,明确乡镇文化站建设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承诺建立和完善能长期巩固阵地、正常开展活动。繁荣农村文化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2、建立“送科普、送电影、送戏”登记验收考核制度。即每一次流动送书、每放映一场电影、每演出一场戏均要按照《关于开展“送科普、送电影、送戏下乡”活动的实施意见》登记统一的《“三送”活动回执表》。
  第十二条  省对地方政府重视,县乡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建设方案合理、建设资金落实,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长效运行管理机制,“送科普、送戏、送电影”具体实施方案详实周密的地方优先审定安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无房文化站建设补助,省财政厅按照《乡镇文化站建设责任书》要求,在县乡首批建设资金落实到账(首批建设资金不低于承诺建设资金的1/3)和受补助无房文化站工程正式开工的前提下,先按每站20万元拨付,待文化站建成并经省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面积不达标文化站的改扩建补助,省在地方建设资金拨付到位,改扩建任务完成并经省验收合格后,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下达。
  第十六条  送科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通过集中采购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将采购的书籍直接配送给经济薄弱地区;送戏专项资金按照《关于开展“送科普、送电影、送戏下乡”活动的实施意见》的任务和补助标准由省在上半年先预拨70%,其余30%在年底时由省对县文化、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文艺表演团体报送的《“三送”活动回执表》审核确认后拨付;送电影专项资金由省对县文化、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各乡镇放映员报送的《“三送”活动回执表》审核确认后按季拨付。
  第十七条  乡镇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三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实行按期分项目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农村文化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文化站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各县文化、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文化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上报的《“三送”活动回执表》汇总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要将全年流动送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底,各省辖市文化局、财政局要对所属各县(市、区)文化站建设和各项文化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并将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等,以书面材料报省文化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文化厅将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农村文化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每年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目标责任承诺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文化站申报资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等处罚,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l、文化站建设未按规定如期竣工的;
  2、未能按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的;
  3、未能完成“三送”活动实施意见规定的任务和要求的;
  4、申报材料和《“三送”活动回执表》弄虚作假的;
  5、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6、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7、抵制检查、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8、地方建设资金没有及时足额到位的;
  9、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文化部门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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