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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部、省地税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省财政部、省地税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29号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62号文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1〕6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继续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的别墅、度假村,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对纳税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的别墅、度假村,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别墅、度假村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辖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二、对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不包括别墅、度假村),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销售房屋者免征营业税,房屋产权承受者免征契税。
  三、对买卖空置别墅、度假村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以及对买卖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签订空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按本文件政策执行。当纳税人既有房屋买卖合同,又有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时,以签订时间较早的为准。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含发票、首次预付购房款收据)、确认书等。
  四、有关空置商品房减免税的审批,仍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1999〕32号)的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空置商品房,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营业税减免申请: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计划部门对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空置商品房项目建设规划图表复印件;
  5.建设部门发放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复印件;
  6.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7.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单位和个人申请免征空置商品房契税的,应持以下资料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1.单位和个人的免税申请;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空置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
  4.首次预付房款收据或发票;
  5.建设部门发放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复印件;
  6.契税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符合上述空置商品房免税条件的契税纳税人,如已缴纳税款,也应持以上资料和契税完税证到征收机关办理减免和退税手续。
  五、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以上“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房,均指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及合格以上)证书所署发证日期在1998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且尚未售出的房屋。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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