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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财社[2003]17号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常发[2002]52号)精神,切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3]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一)各地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地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1、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2、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再就业补助资金;
  3、由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资金;
  4、其他资金。
  二、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和上级机关批准的有关促进再就业的其他费用。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企业(单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社区开发的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如公共安全卫生,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20元/人﹒月,最多不超过1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方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和各辖市、武进区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就业服务补贴。对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合格和介绍成功的给予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省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的收费标准,结合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情况确定。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劳就[1999]60号)标准执行。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对介绍和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双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就业服务补贴外,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另给予100元/人的奖励。
   各地财政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就业服务补贴和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也可在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直接安排支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安排支出的,补贴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就业服务补贴不得在“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重复享受。
  三、再就业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企业(单位)申请补贴时,应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企业(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原件;企业(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原始凭证;企业(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附件4)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10天内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处10天内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 (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发放的工资给予补贴,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企业(单位)申请补贴时,应填写《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补贴花名册》(附件6),并提供以下材料:“4050”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企业(单位)与“4050”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原件;企业(单位)发给“4050”人员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原始凭证;企业(单位)为“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附件7)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10天内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处10天内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区属及以下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先向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申报,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在5天内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三)就业服务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凡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季度终了后10天内,可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时,职业介绍机构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8)和《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9),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原件;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工资的原始凭证;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附件10)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10天内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处10天内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2、职业培训补贴。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培训合格后实现再就业(包括各种形式就业)的,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时,应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1)和《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12),并提供以下材料: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原件;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工资的原始凭证;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需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附件13)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10天内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处10天内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每年年度终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年度决算工作。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并将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要将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
  (三)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5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五、各市(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附件:1、常州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2、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招用下岗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
     5、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补贴申请表
     6、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补贴花名册
     7、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岗位补贴汇总表
     8、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9、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花名册
     10、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
     1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1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
     13、职业培训补贴汇总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就业 资金 管理 意见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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